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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锡劳社 [2008]34号)

[日期:2008-05-30]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wxlss [字体: ]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wxlss.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四)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无锡市南苑新村1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0-85010208;传真号码:0510-85017366;邮政编码:214026;电子邮箱地址:wxldj@wxlss.gov.cn

2.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无锡劳动保障网”网站上在线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即可,或下载《申请表》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版《申请表》 可 在“无锡劳动保障网”网 站 上 下 载 , 具 体 网 址 为www.wxlss.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在网上下载或自行复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申请公开要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经批准延长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申请人当场签收

 

 

 

 

 


6、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组织机构编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附件3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劳动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办事大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以及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决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因本处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处室、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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