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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检通告

[日期:2007-11-30] 来源: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作者:wxlss [字体: ]

为全面掌握我市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去向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16号)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21号)的规定,现就2007年度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71231之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年检,年检核准后,加盖“2007年优惠证已年检”章。

二、市石化资产经营公司、市煤炭工业公司、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单位受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委托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今年起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年检。

三、目前已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可由用人单位负责,分别到被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由持证人员本人办理。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时间定为20071210200825,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重视并按规定参加年检,逾期不再补年检。

五、2007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未通过年检和加盖年检章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作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规费和税收优惠、“两项补贴”等)的凭证,不能办理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确认书手续,也不能办理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手续。

六、持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持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发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回发证地参加年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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