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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日期:2007-11-22] 来源: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作者:wxlss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就我市劳务派遣企业登记、管理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811起,新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凡此前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规定者,应于200811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增资和变更手续。

二、自20081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作为一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制度,此前劳动保障部门所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自行失效。各劳务派遣企业应于200811日前将《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交还原发证机关(市区统一交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

特此通告。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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