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业务衔接,对“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的规定,从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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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11-16] | 来源:养老保险处 作者:wxlss | [字体:大 中 小]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业务衔接,对“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的规定,从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