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开始计算?2008年以前订的合同算在次数内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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