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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日期:2007-10-17] 来源:中华网  作者: [字体: ]

把就业促进法尽快转化为百姓福祉——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谈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

  新华网北京831日电(记者 刘铮)就业促进法8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把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并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31日就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重要责任。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并从以下七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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