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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指南

[日期:2007-10-16] 来源: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作者:wxlss [字体: ]

一、哪些家庭可申报零就业家庭?

凡家庭成员的人数在2人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均处于失业状态(以办理失业登记为准),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可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认定“零就业家庭”。

二、申报零就业家庭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

12 人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户口簿;

2、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在校学生除外);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

三、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零就业家庭按以下程序认定:

1、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申报材料,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就业失业和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情况,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初步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要在社区(村)显著位置向当地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报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申报对象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上报的初审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四、哪些对象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口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执行,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五、我市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目标是什么?

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六、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为劳务协议,下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七、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否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八、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条件是:

1、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必须是在2008年底之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满且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我市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六种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其中“4045大龄人员确认截止时间为20071231

3、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失业登记。原“4045大龄人员中属国企改革分流的退养、协保对象可不办理失业登记,但需提供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须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九、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办理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手续?

申领程序为:

1、符合重新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居(村、家)委张榜公示满48小时无疑义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本部门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和《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上签署意见。

4、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本单位钢印,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十、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单位失业人员)或劳务协议(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或社会保险停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上材料除户口簿和照片外,均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劳务协议原件和《再就业优惠证》上须由退工经办机构加盖退工章;《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需提供照片页及有关内容(指有就业、失业、享受优惠政策等记录的)页。

2、其它材料

1)双失业人员还应提供结婚证书及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如配偶方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也需同时提供;

2)单亲家庭还应提供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的证明;

3)特困家庭还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低保人员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蓝证);

5)残疾人还应提供无锡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十一、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可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零就业家庭人员还可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否延长?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十三、个体经营户能否根据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能否申请小额贷款?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十五、我市对零就业家庭“六个一”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

十六、我市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有哪些帮扶措施?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十七、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是什么?

充分就业社区应符合的条件是: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基本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注:上述政策指南与正式文件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

无锡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无锡市劳动保障网:WWW.WXLSS.GOV.CN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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