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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八项社会保险新规4月1日起同步实施

[日期:2007-04-02] 来源: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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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是2007社会保险结算年度(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的起始日,据苏州市社保中心介绍,今年共有8项新规同步实施,既有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等年度常规工作,又有生育保险新办法、居民医保门诊医疗、居民养老补贴等新推出的政策和业务,每一项都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1.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

市区缴费单位及参保职工200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4月份结算期起启用。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日前公布结果,2007结算年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7003元和1180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1379元和2276元。凡此前单位申报2006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0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限基数或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

2007结算年度市区缴费单位及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也同时公布: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补缴基数调整为2300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补缴基数调整为3488元。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调整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2007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于日前确定并公布。

4月份起,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1500元为起点,共设18个档次,最高7000元,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月缴费金额最低300元,最高1400元(详见下表);医疗保险按统一的标准缴费,月缴费基数1100元,月缴费金额137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21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1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已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原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本人在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37元。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2007结算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300元执行,月应缴金额460元;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137元。

市社保中心提醒,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缴费账户存入金额,每月缴费截止日仍为25日。

2007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月缴费基数(元)

1500

1600

1700

1900

2100

2300

2500

2700

3000

月缴费金额(元)

300

320

340

380

420

460

500

540

600

档次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月缴费基数(元)

3300

3600

4000

4400

4800

5300

5800

6400

7000

月缴费金额(元)

660

720

800

880

960

1060

1160

1280

1400

 

3.个体工商户统一参加“五险”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统一从2007年4月份起参加生育保险。至此,市区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一样,实现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合一”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参保个体工商户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按参保职工(业主及雇工)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后,业主及雇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且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明确了市区参保个体工商户200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1500元,缴费比例按20%执行(雇工个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12%);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个体工商户申报的2006年度业主及雇工实际收入总额,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调整后执行。

 

4.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为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007年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适当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较上年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080元提高到1180元。二是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结算期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整合医保办法,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医疗统筹、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三类人员虽然筹资办法不同,但享受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上述三类人员每一结算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下调200元,其中: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三是新增门诊医疗待遇,正常享受上述三类医保待遇的人员,除继续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外,在自己选定并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限额内可享受50%的补助。

 

5.80万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更新

市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于4月1日零点准时进行年度数据更新。此次更新的对象为2007年3月底前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卡》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共涉及80万人。

市社保中心将对其2006结算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结转和计息,并预划入2007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其中:在职职工按本人2007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13200元的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协保”人员按14160元的年“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4%的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70周岁以下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830元的标准(其中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1180元)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中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增400元、300元、200元。

4月1日起,广大参保人员可通过拨打16822666声讯电话、登陆市社保中心网站或到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使用电子触摸屏“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医保账户更新情况,持《社会保险卡》到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挂号或结算费用时,其卡上个人账户数据也将自动更新。2007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将于4月底起陆续寄送发放。

 

6.居民医疗保险新增门诊待遇

2007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已于3月20日截止,市区共有68639人登记办理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包括66100名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和2539名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其中4144名低保、低保边缘或重症残疾人员按规定准予免缴每年200元的居民医保费。市级财政将在此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50元的补助标准直接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较上年增加了3911人,增幅6%,加上3079名“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6627名征地保养人员,市区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人数已达78345人。

今年是市区实施居民医疗保险第二年,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在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新增门诊医疗待遇。4月1日起,凡于3月20日前办妥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以及已由管理单位一次性缴纳9500元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征地保养医保待遇的征地保养人员,在自己选定并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限额内可享受50%的补助。如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需到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诊疗检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按逐级转诊的原则为其办理转诊手续,转诊门诊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回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限额内按规定结付报销。

另外,从4月份起,享受第三、第四年龄段征地保障待遇的征地保养人员,其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征地医保基金。

 

7.生育保险新办法实施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于4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一律按新办法结付。

市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且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广大女职工关心的生育费用结付办法,市社保中心将全过程概括为五个步骤:参保女职工怀孕后,一是到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二是进行围产保健检查,三是生育,四是享受产假,五是申领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保健检查费用,直接划《社会保险卡》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生育时,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后,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由市社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女职工还可于产后6个月内,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围产保健补贴700元和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1997年出台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改革了结付办法,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结算,只要没有发生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参保女职工在医院生小孩根本就不用掏钱,也避免了个人与单位因报销生育费用引发的纠纷;优化了办事程序,通过社保部门、计生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时联网,确保各项待遇准确及时结付到位,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市区目前共有生育保险参保职工51.4万人。市社保中心介绍,参保职工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执行原办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结付手续。

 

8.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即将发放

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从3月5日启动申报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至3月20日,短短15天内共有3640名老年居民完成了申报,目前已进入公示和审批阶段。4月25日,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将领到自己的第一笔“养老金”。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发放养老补贴,是苏州市政府2007年度实事项目。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的老年居民,只要未享受其它按月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均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养老补贴。经过15天的集中申报,共有3640名老年居民通过了公安部门的户籍认定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初审。这些老年居民只要再通过社区公示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两个环节,就能领到《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和养老补贴发放存折,并于每月25日起持发放存折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意网点领取本人养老补贴,2007年1-3月的应补发金额将于4月份一并发放。

市社保中心介绍,2007年3月20日申报期截止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不再受理本年度居民养老补贴申报业务。2007年4月1日后新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可于最近一次申报期内——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同时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和本人居民养老补贴的申报认定手续。办妥后从当年4月份起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并同时对其符合条件之次月至当年3月份的居民养老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广大参保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和办事流程,可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www.szsbzx.net.cn)检索,或到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电子触摸屏“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同时,市社保中心编印了几十万份各类专题宣传资料,于近期分别通过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银行、医院等渠道发放,参保人员可按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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