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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日期:2007-02-02] 来源:  作者:就管中心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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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2、《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劳社就[2003]45号)

(一)办理条件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招用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1)期限劳动合同的;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1)期限劳动合同的。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当年从业人员总数)×100%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

()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再受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运河东路388,联系电话:8100981981009823受理申请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复并下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申办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再受理。在3年内的任一年度申请,均以申请当年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计算安置人员的比例;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劳服企业,被认定为劳服企业之前的年度视同已经享受减免的年度,从被认定的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将附报下列资料:

1.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职工名册》;

5.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报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六)办理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

(七)办理地址

运河东路388

(八)工作时间

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市行政审批中心  8100981981009823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企管科:8501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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