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办法

[日期:2006-06-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无锡劳动保障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的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三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的信息发布依据“中国无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进行管理。

第四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主要栏目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更新和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详见《无锡劳动保障网信息维护更新责任分工表》。局各处(室)、下属单位应按责任分工表要求,及时向责任部门提供上网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无锡劳动保障网上网信息文稿纸》,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本局发文中,凡是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类行政公文,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可上网向社会公开。各拟文处室在拟文稿纸上的“是否上网”栏(若用旧版拟文稿纸,暂在“密级”栏注明)中注明意见。凡有上网要求的发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为了确保12333系统及早掌握、理解相关信息,一般在局行政公文印发的同时,局办公室将文件的电子文挡发送信息中心)

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初审把关,一般上网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审批并签发;重要上网信息应报局领导签发。经审批签发的上网信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录入网站,其中“就业服务”栏目、“职业培训”栏目、“12333咨询服务”栏目以及“通知和公告”栏目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告分别由职介中心、培训处、信息中心、仲裁处负责初审、录入和维护。

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五)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2006年6月5日

阅读:
录入:wjb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