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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保障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06-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使无锡劳动保障网在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是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网站,它是“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子网站。网站的名称为:无锡劳动保障网,网站的域名为:www.wxlss.gov.cn

第三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为目标,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

第四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以及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无锡劳动保障网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无锡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拟订网站业务规范;协调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无锡劳动保障网业务内容的组织、审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网站内容的维护(追加、更新、修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网站网页内容的技术开发、更新及安全运行管理。

第九条  局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根据网站栏目责任分工,按照 “内外有别、及时准确、讲求质量”的原则,负责做好相应责任栏目上网信息资源的维护更新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指定一名网站“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责任栏目上网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条  从事无锡劳动保障网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无锡劳动保障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十二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的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三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的信息发布依据“中国无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主要栏目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更新和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详见《无锡劳动保障网信息维护更新责任分工表》。局各处(室)、下属单位应按责任分工表要求,及时向责任部门提供上网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无锡劳动保障网上网信息文稿纸》,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本局发文中,凡是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类行政公文,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可上网向社会公开。各拟文处室在拟文稿纸上的“是否上网”栏(若用旧版拟文稿纸,暂在“密级”栏注明)中注明意见。凡有上网要求的发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为了确保12333系统及早掌握、理解相关信息,一般在局行政公文印发的同时,局办公室将文件的电子文挡发送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各责任部门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初审把关,一般上网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审批并签发;重要上网信息应报局领导签发。经审批签发的上网信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录入网站,其中“就业服务”栏目、“职业培训”栏目、“12333咨询服务”栏目以及“通知和公告”栏目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告分别由职介中心、培训处、信息中心、仲裁处负责初审、录入和维护。

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五)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网站的运行维护与安全

 

第十八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网上互动栏目的内容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网站的建设与维护中,必须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局工作人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无锡劳动保障网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等有关管理人员不得私开用户信箱或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审核制度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利用无锡劳动保障网公布新政策,废止旧政策,应同时告之,确保政策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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