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劳动保障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于的各项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治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处室、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全面贯彻市劳动保障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五、市劳动保障局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七、市劳动保障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章行使职责。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十、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市劳动保障局的日常内部管理、对外接待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处长、各室主任、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能
十二、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能有:研究、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和实施办法;制定全市促进就业规划,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研究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和指导劳动者就业前、在职、转岗、转业的技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研究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定期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十三、切实改进劳动保障工作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调节和优化劳动力结构,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劳动保障工作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十五、强化服务职能,完善政策,健全服务体系,简化程序,降低服务成本,讲求服务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六、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提请市劳动保障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相关处室、单位在提交建议时,应当阐明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最终由市劳动保障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劳动保障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决定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和市人大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市劳动保障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劳动保障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一、各处室、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的各项决策决定,认真落实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地方立法规划,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每年年底确定下一年度提请市人大和市政府讨论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规章计划项目以及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具体项目由局法规处根据各处室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审定。
二十四、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局法规处进行法核,办公室核稿。劳动保障政策文件的立法解释由局法规处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
二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市政府成员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同志及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或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法规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二、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加强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消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劳动保障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局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三十五、局长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监组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局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局长、副局长和各处室、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处室、直属单位请示解决或须由局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安排;
(八)通报和讨论全局其他事项。
局党组会议或局长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六、市劳动保障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监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决议。
(二)通报情况,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局务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局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三十七、局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局务会议,须向局长请假。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局务会议的,须向局办公室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八、市劳动保障局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召开。
三十九、局务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签发,如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须经局长签发。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长作出报告。局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局长或副局长审定。
四十、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报分管局长批准;全局综合性会议,经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承办。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公文制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市劳动保障局公文行文由局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再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交付印制。规范性文件在办公室核稿前应经法规处法核。如需几个处室、单位会稿的,必须先由草拟处室、单位送相关处室、单位会稿。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意见、实施细则、通告、通知和政策性复函等,均须进行法核。
四十三、市劳动保障局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上级发文,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抄送或下级部门报送市劳动保障局的公文,一律送局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十五、公文批办按局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六、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七、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的决定、规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人员任免,由局长签署、签发。
四十八、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四十九、局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局领导批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由局审批的事项,各责任处室、单位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阅后回复;需要主办处室、单位会相关处室、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抓紧会办,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迅速组织调查论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和局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并答复。
五十、局各处室、各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由局分管领导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五十一、公文传输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无锡市电子政务公文交换规范操作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局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局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三、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各处室、各单位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四、局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局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处室和直属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
五十五、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和本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工作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局工作人员应文明履行公务,具体应做到:办公场所卫生整洁;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不穿奇装异服;语言文明(以部文明用语为准),讲普通话;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及时,耐心宣传政策,严格履行职责。
五十七、局工作人员应执行首问负责工作制。首问责任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接受到我局办理公务、问讯事务或电话咨询的第一人。首问责任人在公务或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及时按政策、程序办理或回答问题。凡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凡属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态度,做好工作。
五十八、局工作人员应做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重,凡国家有规定时效的,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结公务,国家没有具体规定时效的,应按下列时效承诺:(1)日常接待公务或咨询,在政策范围之内,应当场解决,不得借故延后处理,对政策理解出现异议或难以把握需请示或集体研究的,应在接待之日后的7个工作日予以明确处理结果,并告知其来局(或其它方式)办理。(2)对有关机构或下级单位以及个人来函、申请、请示的,应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难度较大需集体讨论研究的问题,可延长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五十九、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副局长、各处室处长、主任、单位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三天以上的,由人事教育处扎口,并报局长同意;三天以内的,副局长口头报局长同意,处长、主任、单位负责人口头报分管局长同意;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休假应事先经所在处室处长、主任同意,经分管局长批准,其中三天以上的报人教处备案。
局长离锡外出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局办公室事先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