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新增)

[日期:2005-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dvnews_page]

一、办事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部[2002]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条件:需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申办材料:

1、“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报告表”一式三份,二份由登记备案机构留存,一份由用人单位归档。
    2、“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一式四份,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登记备案机构、用人单位和被退职工各执一份,一份归入职工档案(外来合同制人员、本市农民合同制人员抄送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职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证明材料。
    4、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书。
    5、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
    6、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7、对逾期办理的,要有逾期说明书,并由单位负责赔偿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办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七、办理地址:南苑新村16号(市职介中心二楼大厅)
八、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30,下午1:00—3:00
九、咨询电话:85023191

阅读:
录入:cby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职工录用(调动)
下一篇:订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和申请劳动合同鉴证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