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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录用(调动)

[日期:2005-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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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部[2002]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条件:需录用(调动)职工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调动)登记手续。

四、申办材料:
1、各类人员证件(具备以下各项之一):
(1)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经人事部门备案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本市应届技职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户籍证明;
(4)本市往届大中专生具备以下证明之一:人事部门重新就业的推荐表;人事部门的待业证明;《就业登记证》;
(5)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就业:《就业登记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6)调动职工:调动登记表、已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新订的劳动合同;
(7)外来城镇、农村人员:《外来人员就业证》;
2、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3、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除在职职工调动);外来人员录用登记备案表;
4、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一式五份);
5、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还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办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七、办理地址:南苑新村16号(市职介中心二楼大厅)
八、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30,下午1:00—3:00
九、咨询电话:8502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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